
4月2日,因提供电话卡帮助网络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并以此牟利,在职校就读的杨某接到警方电话。次日,杨某被刑事拘留,随后其两名同乡杜某和严某也相继到案。

8月26日,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三人涉嫌帮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9月,石阡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,其余两人各获刑一年。法院审理认为,杨某是犯意提起者和积极邀约者,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,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。

一审判决后,杨某提出上诉,认为自己犯罪时未成年,仅获利997元,参与期间只提供了一张电话卡,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帮信罪“情节严重”的入罪标准。

2025年春节过后,职校二年级在读的杨某与同乡严某、胡某前往重庆找工作。杨某11岁时父亲因病去世,家庭开支靠母亲打零工维持。2023年初中毕业后,杨某进入石阡县中等职业学校读计算机专业。去年暑假期间,他曾在广东工厂打工减轻母亲负担。
杨某大姐介绍,弟弟计划在重庆打工一个月,然后于3月底回到学校。事发后,她曾问过弟弟,因找工作不顺利,在重庆期间,三人提到通过“打手机口”挣钱。“打手机口”是指提供自己的手机号码给上游诈骗团伙,作为中间人,两部手机同时打开免提,由诈骗团伙直接与受害者通话。
3月中旬,严某和杨某从重庆回到石阡,住在县城一家酒店。杨某提议“打手机口”挣钱,并将杜某喊回石阡一起赚钱。杜某回到石阡后,三人决定提供电话卡帮助网络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,获取每小时300至700元的好处费。由于杨某未成年,无法新办电话卡,杜某和严某便不断办理新的电话号码继续拨打诈骗电话。
判决书显示,3月27日,杜某名下尾号3356的号码导致高姓被害人被诈骗47万多元。经法院审理查明,3月16日至3月28日期间,杜某提供电话卡6张,严某提供电话卡4张,杨某提供电话卡1张,三人非法获利共6000余元,用于日常开销。
面对检方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,杜某和严某没有异议,而杨某则对部分事实有异议,辩解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。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,认为杨某不是犯意提起者,且获利较少,未达到帮信罪“情节严重”的入罪标准。然而,法院未采纳这些辩护意见,认为杨某是犯意提起者和积极邀约者,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。
杨某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认为上家实施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,且自己获利较少,未达到帮信罪“情节严重”的入罪标准。杨某大姐表示,家人希望杨某能有机会回到学校好好读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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